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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交付定金要慎重 发布时间:08-03-12 |
| 近日,一消费者在自贡市某电脑城交付定金购买一台兼容电脑,双方约定该电脑价款3300元。然而,在消费者去交付货款拿电脑时,经营者告诉消费者如果要开发票,还需要补150元,即3450元。该消费者并与经营者当面理论:消费者在交付定金购买电脑时已口头约定价款3300元的电脑包括开具发票在内,经营者却失口否认,3300元只是购买电脑,不包括开具发票,如需开具发票,还必需要补150元。于是,消费者提出不购买该电脑,经营者回答可以,但定金不能退了,因而导致双方发生消费争议。为此,自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交付定金时要慎重: 提醒一:不要轻易交定金。像电脑之类的并非紧俏商品,最好采取现款现货的交易方式; 提醒二:确需交付定金订购的商品,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有关事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等)双方一定要约定明确并写入合同; 提醒三:不要口头约定购买商品就交付定金,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因为定金在经营者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是不能够退的; 提醒四: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预购一般商品只需交付“订金”即可。 另外,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自己的权利,相应也就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不需事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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