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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未尽职 消费者维权


发布时间:08-05-04  


   消费者林某某于08年4月20日,将自己驾驶的川E 37×××汽车停放在宝来桥的一停车场。4月20日在该地点取车时发现车头至车尾出现一条长3米左右的划痕。随即找到值班人员要求解决,但值班人员拒绝消费者的索赔的要求后,投诉到北城消协分会,分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属实,我会随及与该停车场负责人联系,并于21日上午通知双方到我消协分会进行调解。
经我会调解,双方协商于2008年4月21日达成协议。由停车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600元。
             江阳区消费者协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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