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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 发布时间:08-04-16 |
——达县成功调解一起因“开瓶费”引发的纠纷案 4月14日,达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件因收取“开瓶费”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了酒家退还的“开瓶费”78元。 4月11日中午,消费者罗女士一行人自带了2瓶“四星通川酒”在达县南城“红馆火锅店”就餐,一共消费(烫火锅)了766元,其中:店家未经消费者许可同意,便以酒楼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加收15%的标准,收取了罗女士的“开瓶费”78元。罗女士认为:红馆火锅店违反了“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退还错误收取78元的“开瓶费”。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根据《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馆禁带酒水”、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属侵权行为。 达县消委会认为:经营者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按照《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有悖于《消法》,属于强制消费,“纯属霸王条款,应坚决取缔!”虽然火锅店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因此,红馆火锅店收取消费者78元的“开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应退还消费者78元的“开瓶费”。 经达县消委会2008年4月14日下午,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原收78元“开瓶费”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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