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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外地企业案件应当审查委托代理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08-07-16  


  2006年6月,某地工商局在查处某外地企业虚假宣传案件过程中,某外地企业出具书面委托书,授权当地经销商配合调查取证工作。2007年3月24日,工商局对某外地企业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委托代理人经销商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同年4月10日,工商局又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同年5月,当事人以工商局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某地经销商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仅限于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经销商超越委托代理的权限签收了听证告知书属无效代理行为,不能视同该外地企业收到了听证告知书。在此情况下,工商局又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属于送达程序不合法。

  因此,在查处外地企业案件时,应当审查委托代理是否合法有效。第一,在案件查处中,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三,调查人应当核对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证实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中的姓名一致,此外还应当核对代理权限的期限是否在合法有效期内。第四,超越权限的代理为无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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