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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广告监管的新内容 发布时间:08-04-15 |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商业特许经营广告的监管职责。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机关对商业特许经营广告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的欺骗行为和误导行为;二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发布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广告行为;三是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的行为。其中,第二种情形属于《条例》赋予工商机关对商业特许经营广告监管的新内容。 关于第二种情形,《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虽有明确规定,但对其内涵和具体内容并没有作出说明,这就需要在监管实践中合法、合理地把握。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宗旨,笔者对现实中的商业特许经营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行为和情形作了收集和梳理,分为如下四类: 估算型,指特许人在广告中采用对特许经营项目收益进行单一的分析、估算并列成表格的形式对外宣传,且没有说明该收益内容的依据。例如: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投资回报估算表,只笼统地列明日营业额为3000元,月营业额为9万元,净利润为4.5万元。 实例型,指特许人对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列表并在广告中宣传。例如:某干洗连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一加盟店的月盈利为7.5万元-2.1万元=5.4万元。 对比型,指特许人将自己的特许经营项目与同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相关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对比,以突出自己特许经营项目的优势,并将自己的特许经营项目收益的内容进行分类列出。例如:某美容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加盟自己项目的月净利为8万元,同时列出同行业中加盟其他项目的月净利为5万元。 估算+实例型,指特许人采用估算型的方法列举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并辅以实例,以强化对该特许经营项目收益内容的宣传。例如:某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个性化(单店)加盟商投资年利润为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原耗37万元-门店各处费用33.7万元=29.3万元。同时附实例,××年糕江苏如东店开业11个月收回全部投资。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存在和发展有着特殊规律和表现。因此,工商机关对商业特许经营广告的监管,应该遵循规律,拓宽监管领域,创新监管手段。 一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网络监管。因为互联网具有传递信息快、广的优势,所以常常被一些商业特许经营者作为宣传特许经营项目信息,发布特许经营推广广告的主流平台。这些互联网平台中,既有专业发布特许经营信息的网站,也有特许人自己的网站,网站上存在大量的广告内容。工商机关应对这些互联网进行监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网络监管。 二是联络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监督。当前特许经营的行业组织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对规范本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工商机关应积极联络特许经营连锁协会,指导连锁协会有效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使特许经营广告中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三是建立备案抄送机制,加大监管的联动性。商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发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后,应及时备案并抄送工商机关处理。商务部门与工商机关之间应建立便捷、有效的备案抄送机制,以确保对商业特许经营广告监督的联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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