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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8-06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继续深化的实际,在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信息,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信息载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李柏云任组长,副局长沈健,纪检组长、监察专员陈上权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宣处、财务处、人教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主抓政务公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主抓局务公开;法宣处、财务处、人教处按职能职责负责有关公开事项。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组织落实。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和考核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职能机构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领导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机构领导对本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值班电话;

(二)计划总结:本机关年度工作报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总结;

(三)法规公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公文;

(四)工作动态:政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

(六)财务信息: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七)行政执法与公共服务:按《四川省省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确定的行政执法项目梳理政务事项及办理指南信息,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诉讼、行政听证等指南信息;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及办理指南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类别、名称、索引号、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公开程序、公开范围、发布日期、公开时限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电子政务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布社会公示等;

(四)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滚动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

(五)印制公开办事指南和各种咨询宣传单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事前预审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公开信息的提报、审核、签批、发布的规程。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机构自行全面采集整理的信息,由各职能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初审确定后,报本职能机构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作出的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

对拟决定的方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内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当面申请,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移送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有关职能机构办理。承办机构应区别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及其理由;

(五)不属于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承办该事项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批准延期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时限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本机关保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用下列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只能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四章 局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向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它事项;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六)其他需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四川红盾信息网、OA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年度工作会、局长办公会、领导干部会、职工会等会议;

(三)文件、简报;

(四)其他适当渠道。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局机关各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所辖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机关各机构及下一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机关各机构及下级机关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检查。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整体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设,领导责任制落实,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情况;

(三)依照本暂行规定所明确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实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四)社会监督评价情况;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机关按上述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本机关各机构重点考核上述第(二)、(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考核、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机构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予以适当扣分,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驻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驻该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纪检监察机构对于群众反映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反映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政务公开名义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费的;

(六)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责任区分:

1、应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不报批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该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受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受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年度评优受奖资格。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涉及组织处理的,由驻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会同人事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被告知处理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机构接到申诉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川工商办〔20086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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