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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8-06 |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为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工商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构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便民高效的长效服务机制,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效能,密切党群政群关系,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队伍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部门和服务窗口,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的一项制度。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推行首问负责制,要区分、明确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和首办责任部门的职责,并实行挂牌服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有问必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说“ 不知道”、“ 不清楚”、“ 与我无关”等态度冷淡的语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当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事宜,并告知承办该事项的具体机关和联系方式,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所涉及到的本机构主要职能部门为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部门应指定首办责任人。 首办责任人要及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并负有跟踪、办理、回复办事结果的责任。要做好情况登记,给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时、准确的答复。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在对外承诺或法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在服务承诺期限内或法定时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办理事项,首办责任人必须向有关领导报批,并在时限期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必须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机构对涉及本机构若干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事项,应会同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共同办理。由首办责任部门或首办责任机构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其所在机构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对本单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问首办责任制》(川工商办〔2007〕252号)即行废止。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构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部门和服务窗口,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时办结承诺期限: (一)申请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登记机构认为其材料不需要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法定为当场或5个日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文件、材料。 (二)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及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当场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及网络畅通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法定为10日)内办结。 申请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30日)内办结;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烟草广告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法定为 20日)内办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商品展销会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办结。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机构电话,并在办理场所、红盾信息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并在有关回执中填写清楚。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补正的证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属于工商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条件齐备,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确需要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时限届满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受理该事项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 批准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审批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审批)的文书,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予受理或审批的理由和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由具体经办人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给予答复,超过法定期限视为默认。 (一) 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 烟草广告审批; (三) 户外广告登记; (四)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对本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工商机关建设,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和履职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部门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窗口)、监督举报电话等政务公开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本部门与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相配套的登记制度的; (四)政务服务窗口出现无人值班现象的; (五)所在单位多次出现超时办结行为或多次发生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六)办理行政事项中主办机构不负责任或协办机构不予配合,推诿扯皮,造成超出承诺时限延误工作的; (七)属政府审批的事项,本机构不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的; (九)擅自设立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对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十)越权审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一)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审批许可费,或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 (十二)利用行政资源违规为其它单位、部门、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提供非法定职责的代理、代办事项的; (十三)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请示并予以妥善处置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十五)所在单位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情形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或免职,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二)未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有关事项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事项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的; (四)在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中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的; (五)对办理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按规定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而未出具的; (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应当给予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未能在承诺时限内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结有关事项的; (八)未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往返的; (九)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请示而不报告请示的; (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情形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停职检查,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已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了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二)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作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性审批事项中,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情节的; (六)对自办、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及时调查处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造成了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责中,发生其它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发生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其它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接到关于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或控告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在接信、接访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属于应由其它机关受理的应尽可能给予指引帮助。决定受理的,应迅速转办、交办或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自接信、接访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情节复杂的,由局纪检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或控告内容超越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处理时限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 处理决定作出后,于5 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举报人、控告人。属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件,应在收件后的规定时限内调查审结,在按时限向实名投诉人或举报人、控告人回复处理结果的同时,从速向交办或转办机关报告或备案。 第十一条 针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和影响面宽的有关行政效能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局纪检监察机构可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政务中心的支持下,联合进行调查,共同研究后,由所在局作出处理决定和回复,或者报告有处理权的上级局。 第十二条 调查和追究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授权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调查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中,应当认真听取被投诉(检举,控告)人的意见,切实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责任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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