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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及查处方法探析 发布时间:08-03-05 |
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及查处方法探析 黄 健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它包含贿赂和收受贿赂两个方面,相辅相存,具有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商业贿赂就像病毒一样,侵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秩序的机体,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和高额回报,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商业贿赂活动,已达到十分猖狂的地步,若不彻底治理,将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近年来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实践,对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及查处方法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样,可从支付时间和支付手段上作一划分。 从支付时间上主要表现为: 1、即时支付 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当场支付给购买人员或联系、介绍购买人员的中间人现金回扣。一些经销企业的营销对象主要是具体操作人员,在他们购买商品或介绍客户时按销售额给予小额回扣,随购随付。如从事装饰装璜的木工、油漆工、旅行社的驾驶员和导游人员等,在经销商的门市或商场选购装璜材料或介绍买主时,经销商按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予相关人员一定数额的好处费或现金回扣。这类经营者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一般不入帐或扣除给付回扣后只入销售帐,不体现支付的回扣;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建帐。 2、 “投资”支付 为了获得产品销售,长时间联络、勾兑相关人员,长线投资,放长线钓大鱼。一些设备、器械代理商或总经销商与设备购买方领导、重要经办人员长期交往,随时打听套取采购信息。在获取购置信息后,往往通过邀请设备采购方相关重要人员到总部考察或到已购买该设备的单位实地考察使用情况、效果等,或是通过召开产品推荐会、或参加XX博览会等形式,在考察过程中往往采取安排考察人员旅游、给个人现金、购买大额价值纪念品等,想方设法“勾兑”考察单位和考察人员,以便谈好合同或意向性协议,要求购买方在招标过程中把招标产品的指标按照代理商或经销商供应产品的指标进行限定,甚至透露标的,而招标只是履行程序,走过场而已。因涉及前期费用较大,经销商在财务处理上,将开支的相关票据一般在“经营费用”科目中支出,或是以白条抵库的形式借给经办人员,记在“其他应收款”中,或是长期在“应收款”科目中摆帐,到年终甚至几年才平帐。 3、事后支付 某项交易完成以后,按照事前约定,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事后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营者销售产品后全额向购买方开出发票,公司在收到购买方全额支付的货款后按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再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给个人好处费或单位的所谓“让利款”;二是经营者销售产品后全额向购买方开出发票,在支付货款时,进购买方直接从货款中扣除所谓“让利款”后再支付给销售方货款。这其中包含个人和单位两方面。个人为收受贿赂行为。单位往往以“让利”、“折扣”为幌子,收取回扣。既然有幌子,所以在帐务上会较隐蔽或变换手法入帐,或以“让利”、“折扣”为名行收取回扣之实。购买方收到贿赂款后往往以“其他收入”、“营业收入”的方式在财务入帐或在货款中扣除的部分直接记入“让利款”作收入入帐;或是计入单位工会或下属单位的“补助收入”等科目入帐,有的在“福利费”科目入帐,作为职工补助或福利发放,或是计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其他开支。销售方往往用借条形式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或在“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科目中以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入帐;双方均未明示按财务制度如实入帐。 4、预提支付 事前约定,按销售额以一定比例计提,在财务上单列摆帐,而非直接支付。支付时也不会直接支付给对方,而按对方要求,支付到对方要求的帐户上。一些单位按销售金额全额收取货款后按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回扣比例,在财务帐中计提回扣资金摆在“应付款”科目,逐月甚至逐年累计而不是急于支付,但收受方十分清楚对方单位计提的比例及金额,双方逐月甚至逐年对帐,当本单位需购置设备、汽车等财物时,直接通知对方单位在计提的回扣款中支付货款,而将所购的设备、汽车等财物的发票,不在支付单位入帐,支付单位只在计提的“应付款”科目中以银行转帐支票冲减平帐,发票财物交由收受方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列帐;或是购买方在支付货款后,将设备交给收受方,收受方直接作入帐中,在“固定资产”科目以固定资产增加入帐,但没有支出记录入帐,也没有原始凭证附件,而发票则由支付方在计提的“应付款”科目冲减入帐。 5、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投入,获取多年的产品销售,逐年获得利润回报,甚至将销售权作为商品一次性出售。一些供货商一次性支付买断某单位的产品销售权,收受单位每年必须从供货商处采购一定金额的产品,由供货商一次性支付购货方钱物甚至上百万的现金,然后将该产品的销售权交给供货商,由供货商垄断向购货方一年甚至几年销售产品。销售单位一般在“其他应付款”中入帐支出,然后再逐年摊入销售成本,列入“销售费用”科目;而收受的单位往往只在财务上一次性记入“其他收入”。 从支付手段上主要表现为: 1、假借名义支付 假借信息费、劳务费、佣金、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行商业贿赂之实。一些企业招聘营销人员到用户单位以拜访、介绍产品、了解产品终端信息等名义,把目标方如工程、产权出让方的主要人员作为公关营销重点,承诺给予好处,待工程或产权收购到手,或产品进入对方单位后,按承诺假借信息费、劳务费的名义给予个人好处或以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给单位好处,如医疗企业按医生处方量给付医生“开单费”、“提成费”、“处方费”等。一些单位以搞基础设施建设或设备采购为名,或以庆典、节日促销或以签订下一轮合同的名义强行收取一些关联公司或与单位有供求关系者的“赞助款”,甚至个人收受承包方红包或贿赂;或以救助社会贫困人员、弱势群体等为借口,在单位设立捐赠帐户,要求与单位有供求关系的公司、个人,捐赠钱物,一般先入单位设立的捐赠帐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再转入单位的小金库以“其他收入”入帐。这种形式的支付方一般是将对方收取钱物的收据或发票在财务帐中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支。而在收受方(除个人以外),一般在单位财务帐中“其他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入帐,甚至不入帐,直接进入单位“小金库”。 2、利息支付 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买方市场的优势条件,要求相关供货方提供资金支持,以换取向本单位销售产品。一些单位要求与本单位有供求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并承担贷款利息,或由某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提供借款(不支付利息),以换取向本单位提供产品的条件。这些单位在财务上往往只以借款入帐,而不记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则由销售产品单位逐月在“其他应付款”中列帐支出,或在“银行利息”科目支出。 3、报帐支付 将本单位日常的办公用品或零星杂件等易耗品由供货方埋单或提供。一些购货单位要求与本单位有供求关系的对方向本单位提供电脑耗材、印刷品(如医院病历)等。由购货单位提出所需购买的耗材或印刷品的数量、规格及样本,由向本单位提供产品的销售方去支付货款,甚至去购买或印制,发票则由销售产品的单位在“其他应付款”中入帐支出。收受方则没有支出记录入帐,只有入库单作为“库存商品”增加;有的甚至在“其他应付款”中摆帐,但无支出记录,以应付检查。 4、虚列费用套取现金支付 虚列费用开支,以虚假名义报销后套取现金支付回扣或贿赂。一些单位按与购货方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支付回扣款,为了在本单位财务摆帐,将从其它地方收集来的餐饮费发票、加油费发票、商业零售发票、住宿费发票等东拼西凑在“经营费用”科目中报销,甚至用虚假的发票,头大尾小的阴阳发票报销,将套取的现金再去支付回扣款,而不是真实产生的经营费用,收受方则在“其他收入”科目入帐。 以上种种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有的在手段上互相交叉,有的在方式上互相重叠,虽不能一一列举,但已可谓花样百出,手段繁多,究其根源都很简单,为了单位或个人的私利,不顾一切手段,挖空心思为单位或个人“谋”利。 查处的方法和技巧 我们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个人贿赂行为,一般行贿单位或个人与收受贿赂的个人之间点对点接触,以工商机关目前的执法手段来讲,存在收集证据困难,定性处罚困难的两难局面。工商机关目前查处的成功案例也并不多。在这方面的案件,我们应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甚至新闻媒体等加强协作。以装饰装璜的木工、油漆工,旅行社导游人员拿回扣来讲,我们查处的重点在于取得给付和收取回扣的证据,可以借助其他机关如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甚至暗访取得,但对录音、录像应及时以文字笔录加以固定;并及时展开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获得笔录,形成证据链条;又如旅游考察这类情况,重点在于查找相关人员在对方单位报销或邀请单位的财务报销凭证,如机票、住宿、旅游景点门票等支出入手,与在本单位出差的报销凭证进行核实等等。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或单位给予另一单位的商业贿赂案件,如医疗机构收取医药企业的回扣、教育行业收取教辅材料甚至学生使用的作业本回扣等等,这类案件的查处一般在单位财务帐上获得证据,这也是我们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主战场。大量的商业贿赂案件需要从财务帐入手,从财务帐中收集大量的证据。这需要我们办案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财务查帐能力。首先办案人员应对《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的一些专项会计制度(如医院会计制度)熟悉和掌握,了解会计制度的科目编制说明,使我们对某一行业的计帐原则、方法、流程有充分的了解,奠定我们查帐的基础。其次,从支出和收入的双方单位查帐核实。这是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最核心、最实质,也是我们应当最细心的工作。我们应查什么?怎么查?如何从帐上查找到我们所需要的证据?这是最关键的。第三,外围证据的收集和核实票据的真实用途,是否是记帐单位的真实开支的票据。第四,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支、收受商业贿赂如何商谈或约定,支、收的过程、方式方法及收支的目的进行全面的调查;对双方单位财会人员的调查取证,科目如何设置,明细科目与发票附件的记帐方式方法,帐面如何冲减等详细调查记录在案。 1、正面进入查证法。 就是直接从支付方和收入方的明细帐入手,查科目的设置,记帐科目的明细摘要,对应的会计凭证附件,查找相应的证据。这是我们平时查案中运用较多和最直接的方法。一般给付商业贿赂和收受贿赂的单位均会在财务帐中列帐体现,只不过较隐藏而已。在查处的过程中,应从收支双方的财务帐目和明细科目进入调查,弄明白其记帐规律和记帐方法,同时对明细科目所对应的每笔记帐的会计凭证的审查,审查会计凭证的真实性,与明细科目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混计、乱计的问题,要么列入不该列入的财务科目,要么不入帐,从而寻找查处的突破口。支出单位有的将贿赂的钱物在“应收帐款”中以“借”、“贷”平帐;有的在“其他应付款”中以“借”、“贷”平帐,有的会记入“经营费用”,以经营费用列支出等等,而收受方一般情况会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或“其他收入”的“其他”科目或“其他收入”的“让利”、“赞助”、“促销、”、“宣传费”等科目列帐。 2、资金流向查证法。 从收支双方资金流向查证线索和证据。有的单位支付或收受商业贿赂不在财务帐中列支出或收入,有的私下暗中支付给个人或收入入单位小金库,从大帐中无法查实。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从收、支单位的资金流向去查实。从银行日记帐或现金日记帐的科目摘要中寻找线索,对每笔支出和收入仔细审查,结合银行帐户的收入、支出明细查证资金的流向,再回过来核对明细科目的记帐科目、会计凭证等原始凭证附件,弄清贿赂款的资金流向,从而查实贿赂的证据。比如支出不入帐,这确实让我们查处获得证据困难。但支出不入帐,在其银行日记帐或现金日记帐中会有现金的支出流向,收受单位的银行日记帐或现金日记帐中会有收入的资金流向。总之,即使鸟儿从天空中飞过也会留下影子。 3、反向倒置查证法。 通过以贿赂款物反向倒置查证,紧紧抓住贿赂款物,以贿赂款物为焦点,展开查证行贿和收受贿赂行为。也就是说,先不动可能的支付方,而直接对收受方单位查证,从其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中的科目及凭证收据查实,查实收受商业贿赂的款物证据。在查实的情况下,再对支付方查帐印证。对支付方的支付方式、手段、目的、财务记帐科目、记帐凭证逐一核实,从行贿和受贿的双方将整个商业贿赂过程查实、查清。 4、大笔收入、支出查证法。 对收入或支出的大笔资金查证真实的用途和目的,是否是支付或收受的商业贿赂。一些单位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不是一笔一笔去支付,有的是累计几月或一年支付,而支付方往往在“经营费用”中以大笔金额的消费发票或购置其他用品的发票冲帐,针对某笔或几笔可疑的支出进行核实,紧紧抓住这根主线深挖细查,决不放弃。支付方往往不能自圆其说,再从银行日记帐或现金日记帐中去查证大笔支出的流向,不管怎么支出,去向什么地方,总得有个点。再从收受单位查证资金流入财务记帐,收受单位往往会在“其他应收款”中列帐或“其他收入”中入帐。如果不入帐,则可能进入单位小金库甚至流入个人腰包。不管怎么入帐,找到了这个点将对整个案件的后续取证、调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凭证附件核实法。 核实凭证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证商业贿赂行为。有的单位支付的商业贿赂,财务要求有支出凭证报销(这类经营者往往财务制度比较健全)。那么会想方设法弄来一些发票,如餐饮、油费、商业零售发票,甚至一些头大尾小的阴阳发票、假发票等各种发票混淆其中,只求数额,不求用途。在财务报销套取现金以后,支付对方单位,那么对凭证附件进行核实,有的将收受单位出据的收据附入发票中,以求得对等的数额,同时便于支付单位财务人员掌握了解支出的目的和金额。支出方一般会在经营费用中支出,在“经营费用”科目记帐。而收受方会以对等的数额在“其他收入”入帐。通过核实记帐凭证附件,就会发现贿赂的珠丝马迹。 6、业务支出、资金发放核实查证法。 重点核对业务支出、奖金、提成的发放和领取记录。一些用于商业贿赂的钱物以业务支出、甚至奖金、提成的名义支出。一些单位支付商业贿赂往往以业务员奖金、提成等费用包干支付给业务员,而业务员在联系业务过程中,向对方支付的回扣、赞助等商业贿赂款,则由业务员在奖金、业务提成中自行支付,不需到单位报销,或将用于支付的贿赂款,计入业务员奖金或业务提成中,或记入承包费用中。单位财务只按销售额的百分比支付业务员奖金或业务提成等记帐。业务员支付的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贿赂,收受单位可能入帐,已入帐作为单位收入的,应对该单位财务帐全面查证,查清是否为业务员真实领取资金或提成收入,查清业务员领取后的用途和支付的对象。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配合,对业务员的收入、支出逐笔核实,查找其资金的流向,揭破贿赂的真实面纱。 7、库存商品加流向商品查证法 以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相加,求证商品总额是否对等,查证贿赂款物。一些单位将支付的商业贿赂,虚列销售冲减库存,或虚假销售报损,以红字冲减库存,隐瞒贿赂的真实性,同时达到财务平帐的目的。对此类商业贿赂行为,首先通过帐面查证销售商品的数额、销售商品的去向、去向单位的商品入库;再对销售单位库存商品盘库与库存商品帐核对查实,通过对销售商品去向单位购进和库存商品核对查证,就会发现销售单位虚列销售或虚假报损冲减库存商品。对虚列销售或虚假报损的商品去向单位(购买方)查证入库商品和购进商品是否相符,会发现购进商品多,但入库商品少,对应销售单位虚列销售或虚假报损,从而查证是否为支付商业贿赂而双方虚假入帐。 (作者单位:四川省工商局经检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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