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1. 网上提交企业名称;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附件: 合同、章程.doc 委派书(外资).doc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doc |
提交文件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二)投资各方出资的规定 1、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合同或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三)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机关的登记机关对未按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增设经营性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