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单位注销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营业单位注销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营业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组建单位。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
(一)组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组建单位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组建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四)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五)负责清偿债权债务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