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集团注销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企业集团注销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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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省工商局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颁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五)申请人公告企业集团终止。 |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集团章程(指工商局盖章确认的)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
1、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