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非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企业(非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地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附法人资格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需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档(主管部门及出资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
申请条件 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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