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单位设立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营业单位设立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申请条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组建单位申请营业登记。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二)收费标准:营业单位开业登记费为300元,副本10元/个。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营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
(一)组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组建单位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组建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组建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四)组建单位出具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组建单位加盖公章); (五)组建单位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盖财务章); (六)组建单位出具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划拨给营业单位使用的证明,也可由主体企业授权分支机构承租。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七)组建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八)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营业单位设立应组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doc |
1、 营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