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申请条件: 拟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机构的公司。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五)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范围;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此项经营资格。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主体公司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体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主体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住所证明:由主体公司承租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及主体公司拨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划拨证明(注明使用期限),如由分支机构承租则应由主体公司授权。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
1、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