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集团设立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企业集团设立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母、子公司应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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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1997年4月29日)“试点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或改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五)企业集团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集团章程(二份)(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及制定日期。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七)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盖成员单位公章);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
1、 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