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制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企业改制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3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工商局:http://www.scaic.gov.cn 改制是指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将原注册时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改制企业除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主管部门同意改制脱钩; (二)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财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改制登记费100元。注册资本增加的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机关。”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情况及谁是新的出资人。如主管部门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四)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公章(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意见和《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 (八)职代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的内容包括:改制前企业资产由谁出资、财产处置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承继情况及谁是新的出资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的内容为职工安置情况。(到会人员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九)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二份)(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十)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与会人员签字)(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根据章程规定提交); (十一)验资报告(对企业改制后出资人的投资缴纳情况进行验证); (十二)住所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十三)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四)改制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档案,并复印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出资情况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附件: 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