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咨询) 86947423(取照)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工商局:http://www.scaic.gov.cn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收费标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设立公司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以及委派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的产生文件(职代会决议)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住所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8、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二份(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