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工商局:http://www.scaic.gov.cn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机关。”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两份(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六)股东大会(募集设立的为创立大会)决议;(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七)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八)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有职工监事需提交职代会决议)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十一)住所证明: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三)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十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