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单位变更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营业单位变更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申请条件: 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组建单位。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组建单位。 |
(一)组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组建单位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组建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组建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不同变更,应当提交下列与之相对应的材料: 1、变更负责人的,提交组建单位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2、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组建单位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盖财务章); 3、变更地址的,提交组建单位承租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和划拨证明,也可以组建单位授权分支机构承租;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并提交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营业单位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登记应组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2、 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组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 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