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因注册资本增加而变更的,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换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五)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新法人股东应提交法人资格证的复印件,新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变更登记事项形成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提交与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件: (1)变更名称: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2)变更住所(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实收资本增加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减少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不变而实收资本增加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4)变更股东: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应当自股权发生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法人股东转让国有产权的,需提交《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批准转让的文件;未涉及国有产权的,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所转让的股权不含国有产权”。 (5)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户籍部门的证明。(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6)变更企业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的类型的设立条件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8)变更期限:(单变此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9)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修改公司章程:提交符合章程规定程序的相应材料。(章程备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六)公司原章程原件(我局盖章确认过的)、修改后新章程原件(两份,载明修改日期)。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公司公章。 变更公司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涉及任职情况变更),请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档,并复印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