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申请条件: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2005年12月18日)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换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主体公司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按章程规定关于分公司变更事项应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应的材料: (1)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变更住所:由公司承租的租房协议或产权证复印件,及公司拨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划拨证明,如由分支机构承租则应由公司授权。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2、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主体公司。 3、 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