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集团变更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企业集团变更 申请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母、子公司应为企业法人。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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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二份)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企业集团涉及以下变更应提交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母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母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的:提交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以及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
1、 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2、 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3、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