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非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
| 概 述 | 法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事项名称:企业(非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地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一个10元。因注册资金增加而变更的,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份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份不再缴纳。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写明变更的内容);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档案,以核实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经营范围、住所不提交); (四)主管部门同意修改并盖章的企业章程;(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章程、经济性质的提交) (五)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商业用房或办公楼)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应加注所属辖区)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驻川部队的,提交部队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按章程(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任免职文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 (九)变更注册资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查档) (十)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和原注册资金权属的证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十一)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转让协议;2、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十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
1、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若只能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单位公章或被委托人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的请到成都市青羊区永兴巷15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档案室查档,并复印相关材料。 4、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





